关于我们

欧洲中国留学生创业基金会是一家面向留欧学生创业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成立于荷兰,并在中国与意大利设有办事处。基金会的宗旨是:利用基金会的基金,帮助留学欧洲的中国籍学子解决创业初期的启动资金,同时利用我们的资源优势,帮助他们在国内寻找融资渠道,帮忙他们对接国内的创业园区,并把项目在中国落地生根,把尖端科技带回国内,让学子们学以致用,报效祖国,积极支持祖国发展。

本公益基金主要针对具有科技含量高、利民利群的项目,扶助对象主要为欧洲地区在读或毕业三年以内的中国籍留学生。

同时,本基金会还组织参与社会、文化、公益、民间公共外交等各项活动。



欧洲中国留学生创业基金会 章程


第一条   名称:欧洲中国留学生创业基金会

英文名称为:Entrepreneurship Foundation for Chinese Students in Europe,缩写为EFCSE。

注册地:欧洲荷兰

通讯地址:Postbus 91550 2509 ED Den Haag The Netherlands (邮编:2509 ED)

第二条   性质:欧洲中国留学生创业基金会是由旅欧华商自发组建的非营利性公益基金会, 2016年8月成立于欧洲荷兰,理事会会长刘建国,执行会长卢雅娟。

第三条   宗旨:本基金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国之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奉献爱心,旨在助留学欧洲的中国籍学子解决创业初期的启动资金,同时利用本基金会资源优势,帮助他们在国内寻找融资渠道,并帮助他们把项目在祖国落地,把尖端的科技带回国内,让学子们学以致用,报效祖国,积极支持祖国发展,

第四条   资金来源:华商会、华商集团或公司以公对公无偿注资的形式众筹基金,理事会员通过缴纳会费以及个人捐款的形式形成基金。

捐赠对象:欧洲地区的中国籍留学生,在读或新近毕业(毕业三年之内)。

第五条   常务:本会以常务理事会为操作主体,常务理事会由基金会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各项募捐及特定援助项目的筹募、捐赠等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本会或其它社团的联谊活动;

(三)举办讲座或座谈会,协商有关会内事务;

(四)组织会员或联合其它社团单位前往欧洲或其它地区进行业务考察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会员种类:理事会员及荣誉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 在本基金会的业务及领域具备一定的认知。

(四) 有高度的爱国爱乡之情。

(五)拥有至少一家商号或年薪不低于5万欧元(税后)。

第九条 会员(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其它方式申请入会;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入会登记证;

第十条   会员(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基金会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登记表)。 理事会员如在指定缴费期内未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与本基金会失去联络半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每3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本基金常务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基金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本基金常务理事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荷兰区一切会务活动,权利等同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对外声明稿的起草撰写及其它文书处理;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 商号捐赠、会员(理事)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募捐所得或理事个人捐助款。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义务性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义务性质的出纳人员,该人员由本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任命。鉴于维持对资金监管的全面性,历届常务理事会的改选,出纳人员可以免于更换。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由常务理事会指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理事)的监督。资金来源及费用支出需在每次常务理事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位理事公布。任何资金来源和费用支出需留书面文件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2016年8月